公告公示信息
******有限公司供水服务外包项目(二次)更正公告2
一、项目基本情况
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:czlaqt202507-001
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:******有限公司供水服务外包项目(二次)
首次公告日期:2025年7月2日
二、更正信息
更正事项:采购文件
更正内容:
质疑事项:1、招标文件:2020年1月1日以来(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):投标人具有一个年合同金额300万元及以上的县级及以上供水企业抄表服务业绩的,得2分,最高得2分。2、2020年1月1日以来(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):投标人具有一个年合同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县级及以上供水企业供水管道抢修业绩的,得2分,最高得2分,未提供不得分。
依据和理由:
事实依据:特定金额业绩不宜作为评分项。合同金额与营业收入相关,特定金额合同业绩条件的设置,构成对中小企业的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。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五十九号认定,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设置为评审因素,属于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条规定的“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”的情形。在第一次开标过程中就因业主要求业绩过高,流标。再挂网该项目后又通过变更公告该业绩条件进行调高门槛,有明显倾向该项目原服务单位。法律依据: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》(财库〔2020〕46号)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,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、资产总额、营业收入、从业人员、利润、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,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、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第32条规定: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、排斥、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。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、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。
答:抄表服务业绩及压力管道抢修业绩,是根据本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,与项目履约能力直接相关,是评估投标人专业能力的必要依据。
原资信业绩评审内容,现修改为:
类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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评分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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评分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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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值范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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资信(10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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业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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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2020年1月1日以来(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):
投标人具有一个年合同金额300万元及以上的抄表服务业绩的,得2分,最高得2分,未提供不得分。须提供服务合同原件扫描件。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,金额以合同金额为准。如上述材料不能够充分有效证明该项目业绩的服务内容,则另须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,格式自拟。
2.2020年1月1日以来(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):
投标人具有一个年合同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压力管道抢修业绩的,得2分,最高得2分,未提供不得分。须提供服务合同原件扫描件。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,金额以合同金额为准。如上述材料不能够充分有效证明该项目业绩的服务内容,则另须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,格式自拟。
注:投标人业绩评分项投标时只须提供2个评审业绩,若投标人提供业绩个数超过2个,则按照排列顺序从首个业绩开始评审至对应数量(2个),超出部分业绩不进行评审。对应数量(2个)内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得分的,不再补充评审超出部分业绩。如:提供2个业绩即得满分的,按照投标文件排序评审第一、第二项业绩,其余超出部分不再评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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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-4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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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本项目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调整为2025年7月29日08时00分。
更正日期:2025年7月14日
三、其他补充事宜
本次更正公告视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,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,请各投标人自行查看下载,以最后发布的招标答疑澄清文件中的模板制作本项目最新投标文件。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下载,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。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,敬请谅解!
四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,请按以下方式联系。
1.采购人信息
名 称:******有限公司
地 址:来安县白鹭大道西侧
联系方式:******
2.采购代理机构信息
名 ******有限公司
地 址:来安县塔山中路9号(白云商厦对面三楼)
联系方式:0550-******、******、******
3.项目联系方式
项目联系人:闵永林、程铸月、张芮
电 话:******、0550-******、******、******